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03年4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11名,实有董事10名,共有10名董事参加了表决,其中,李学斌董事因事委托古松董事长代为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议案》:由于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自身业务分拆等原因,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意改聘四川成都天作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聘期从2003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止。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拟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乐山市分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2002年4月28日,本公司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乐山市分行贷款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同意继续为其在中国银行乐山市分行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一年期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公司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等担保总额度为1.1亿元,截止2003年3月31日,本公司累计为该公司执行担保1亿元。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