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1年6月15日,公司2001年度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对等授信担保的议案》(详情见本公司临2001-007号公告)。为履行该决议,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于2001年12月14日签署成交银2001年保字1281号《交通银行借款保证合同》(详情见本公司临2002-001号公告)。
    依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请求,2002年12月13日,本公司签署了《交通银行借款展期合同》(交银2002年展字037号),继续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分行3000万元流动资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展期至2003年11月12日止。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