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乐资司函(2001)4号文《关于冻结5000 万 股国家股有关问题的复函》,现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四川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资法执字第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乐山市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持有的我公司国家股5000万股予以冻结的有关背景材料补充公告如下:
    为便于乐山市冶金机械轧辊厂(市级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乐轧厂”)与 挪威斯堪纳公司合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资公司”)于1998年8 月为乐轧厂原欠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分行沙湾支行(以下 简称“沙湾工行”)贷款本息5282万元提供了担保。
    由于借款方乐轧厂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去年8月, 沙湾工行向乐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方乐轧厂和担保方国资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清偿责任。今 年2月,乐山市中院就此案开庭审理并以(2000)乐经初字第54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乐轧厂返还沙湾工行借款本金5282万元及利息,乐山国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该判决生效后,债权人沙湾工行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异地执行,省高院已于 9月24日以(2001)川执督字第78 号决定书指定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 12月25日,资阳市中院以(2001)资中法执行字第五十七号民事裁定书正式通知乐 山国资公司冻结其持有金顶公司国家股权5000万股。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