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1日,公司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眉法执字第24-1 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司于二OO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向该院申请执行仁寿开源公司 欠我公司股权转让款一案(该事项已在公司2000年报“重要事项”披露),由于眉 山市中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仁寿县火电厂(系担保方)于二OO一年四月十二 日被仁寿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另查明,被执行人仁寿县开源实业公司确无可 供执行的财产。眉山中院裁定:该院(1999)眉中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 行。根据(1999)眉中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截止目前,仁寿开源实业公司应 按合同规定支付到期本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尚余未到期股权转让款21, 896 ,898.96元,该项其他应收款已计提坏帐准备300万元。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