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8日,公司接到(2000)雅经破字第2-4号、第2-5号四川省雅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3 日依法裁定四川省雅安地区化工建 材公司(以下简称化建公司)破产还债, 四川省雅安地区化工建材公司破产清算组 (以下简称清算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 对申报 债权的16个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审查, 本公司下属峨眉水泥厂经清算组申报确认拥有 应收水泥货款债权1423834.50元。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为:1、 清偿破产企业所欠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90813.70元;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是149089.25元, 实际分 配50369.40元,不足全额清偿;3、第三顺序债权清偿为零。该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 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2000)雅经破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作为 第三顺序债权人本次分配为零。
    申请人四川省雅安地区化工建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财产分配完毕为由向四川省 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终结化建公司破产程序的申请。经(2000)雅经破字第 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四川省雅安地区化工建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