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川财税〖2000〗38号文件”精神, 乐山市财政局以“乐市 财政税〖2000〗30号文件”《关于同意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享 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同意本公司享受所得税先征收33%再返还 18% 的政策,该政策暂执行到2000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