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书面通知以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相结合方式于2007年6月8日发出,会议于2007年6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应参加及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拟向乐山市商业银行投资入股2,000万元的议案》。
    乐山市商业银行是乐山市唯一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过2001年增资扩股后,该行注册资本14,810万元,其中国家股3,000万元,占20.26%;法人股9,749万元,占65.83%;个人股2061万元,占13.92%。2004年至2006年,该行年资产、负债增长幅度平均达30%。
    经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并经人民银行乐银发(2003)3号文批准,该行从2006年起面向国内法人、自然人和境外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本次增资15,200万股后,该行总股本将达到30,010万股(每股1.00元人民币)。
    2006年9月19日,我公司董事会以金顶董字(2006)019号《关于同意向乐山市商业银行投资入股300万元的董事会决议》,批准在该行对外增资扩股中投资入股300万股,总金额300万元。
    本次会议同意公司再向该行追加投资入股2,000万股,总金额2,000万元,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银监部门审核本公司投资人资格合格后办理具体增资入股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骆国良、夏建中、李静对上述议案出具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投资议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