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乐资司函(2003)24 号《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置职工补贴有关问题的函》,本公司职工安置补贴共计2,000 万元由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国资”)从国家股股权转让收入中予以支付。
    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上述代垫费用余额为1,356.37 万元;由于本公司职工安置补偿未实施,该代垫款项动态增加。截止披露日,上述代垫费用余额为1,385.34 万元。
    由于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企业重组后续问题,为妥善解决,经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与国资公司协商,该公司愿以现金方式代国资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职工安置补贴总计2,000 万元,并于2006 年3 月2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在2006 年9 月30 日前完成上述清欠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川证上市[2006]9 号《关于做好2006 年清欠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公司于2006 年3 月15 日出具了《清欠承诺书》,公司第四届第十八次董事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清欠方案,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做了计划和安排,保证以现金方式在清欠计划时间内提前完成清欠并从源头上杜绝新增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大了催收的力度。
    2006 年5 月29 日,本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将2,000 万元“金顶职工安置款”从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汇入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市支行本公司帐户。至此,上述本公司代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垫付的职工安置补偿款已全部清欠完毕。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 年5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