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4月20日,本公司国家股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与上海华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策")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将其所持本公司4,883.383万股(占总股本20.99%)转让给上海华策,股份转让价为2.06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0,059.769万元人民币(详见2005年4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公告临2005-007)。
    2005年4月16日,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乐山资信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将其所持本公司1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0.43%)转让给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为2.06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206万元人民币(详见《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之"第三节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近日,本公司接国资公司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已于2006年1月15日以川府函[2006]9号《关于同意转让部分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权的批复》,同意将国资公司所持本公司4,883.38万股国家股股权(占总股本的20.99%)转让给上海华策;同意将乐山资信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100万股国有法人股股权(占总股本的0.43%)转让给浙江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股权转让尚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股份变动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