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通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于2005年12月14日发出,会议于12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董事张小波先生、独立董事杨柳勇先生未参与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议案。
    因工作原因,公司总经理陈建龙先生、执行总经理王忠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陈明霞女士分别辞去所任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本次会议同意聘任朱文浩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同意聘任蒋萍萍女士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上述新聘高管的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相同(朱文浩先生、蒋萍萍女士个人简历见附件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高管人员变动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请见附件二),此外,独立董事王垒先生表示:"希望新任总经理及管理队伍有相对较稳定的任职,以利公司稳定发展"。
    二、关于拟核销公司应收乐山市云海综合经营公司款项的议案。
    乐山市云海综合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公司")系经乐山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及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295万元,其构成为划转的本公司国有非生产经营性资产。该公司由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本公司代管,其运行主要依靠本公司以借款方式拨付经费维持,其维修经费、职工工资等费用均由本公司垫付,由此形成云海公司对本公司相关债务。
    从2001年至今,云海公司已歇业四年。由于严重资不抵债,该公司于2005年9月13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05年10月24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乐民破(裁)字第5-1号依法裁定宣告云海公司破产,并指定成立了云海公司破产清算组。2005年11月23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乐民破字第5-2号依法裁定终结云海公司破产程序。
    根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乐民破(通)字第5-4号 债权通知书,本公司申报的债权22,054,712.19元,依法不再清偿。
    据此,会议同意依法核销应收云海公司款项22,009,566.12元(2004年审计数),上述应收帐款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本次核销对当期损益无影响。
    本次会议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核销公司应收乐山市云海综合经营公司款项的独立董事意见请见附件三)。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19日
    附件一:朱文浩先生、蒋萍萍女士个人简历:
    朱文浩先生,汉族,浙江富阳人,1965年出生,杭州长征会计专修学院会计专业大专毕业,助理会计师,1980年参加工作,198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浙江富阳新建中学教师;富阳新建农机厂厂长;富阳市新建乡青山村村长;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通信事业部副总经理;2003年10月至2005年1月任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任华伦通信集团总经理。
    蒋萍萍女士,汉族,浙江富阳人,中共党员,企业法律顾问,1956年9月出生,浙江大学法律本科(自考)毕业。1975年11月至1977年11月在浙江富阳大青公社横山下大队下乡;历任富阳油脂化工厂化验员、技术科负责人;富阳市粮油经营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富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稽查大队支队长;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先后任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室主任、华伦通信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
    附件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独立董事意见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第四届董事会于2005年12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议案》,公司提名委员会已经提交了该议案的相关资料,本人经过认真审阅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此发表如下意见:
    1、同意陈建龙先生、王忠先生、陈明霞女士分别辞去公司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
    2、同意聘任朱文浩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同意聘任蒋萍萍女士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3、本次董事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杨继瑞、王 垒、骆国良    2005年12月19日
    附件三:关于核销公司应收乐山市云海综合经营公司款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第四届董事会于2005年12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核销公司应收乐山市云海综合经营公司款项的议案》,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该议案的相关资料,本人经过认真审阅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此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乐民破(通)字第5-4号《债权通知书》,本公司申报的权22,054,712.19元,依法不再清偿。因此,公司应收云海公司22,009,566.12元(2004年审计数)也依法不再清偿。据此,同意依法核销本公司应收云海综合经营公司款项22,009,566.12元。
    2、本次核销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董事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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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独立董事:杨继瑞、王 垒、骆国良    200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