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9月23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在中信实业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5年11月10日,乐电与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2005)信银蓉浆贷字第510155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中信银行向乐电提供人民币贷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壹年,自2005年11月10日至2006年11月10日。
    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本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2005)信银蓉浆保字第510155号《保证合同》,为乐电在该行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上述担保在本公司与乐电签署的授信互保额度内3,000万元,未增加公司担保总额(相关公告见临2005-018号)。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46号;法定代表人:刘虎廷;经营范围:地方中、小水(火)电力开发、生产经营和电力调度。
    截止2004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30,191.86万元,总负债78,717.39万元,资产负债率60.46%。2004年度,该公司净资产收益率6.52%,每股收益0.1271元。
    该公司无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该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同为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三、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对公司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实施担保发表意见如下:
    1、同意公司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1,500万元借款实施担保。
    2、本次担保相关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杨继瑞、王 垒、骆国良
    2005年11月23日
    四、备查文件
    1、(2005)信银蓉浆贷字第510155号《人民币借款合同》。
    2、(2005)信银蓉浆保字第510155号《保证合同》。
    3、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本公司临时公告2001-007、2004-026、2005-011、2005-018号。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