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3月18日,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与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国资)签署《股份转让合同》,受让其所持本公司6,256万股国家股中的1,372.6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相关信息披露详见2005年3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临2005-002号公告)。
    2005年7月11日,接乐山国资通知,该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与中建集团签定《〈股份转让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鉴于该股权报批的实际进程,双方同意将2005年3月18日签定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份转让合同》第七条第二款:“本合同在2005年6月30日前未能得到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本合同自动失效”修改为:“本合同若未能得到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本合同自动失效。”
    该股权转让已于2005年6月29日获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5]122号批准,目前正在报批之中。
    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股份变更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