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转让所持国家股股权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合同
    接公司第二大股东国资公司通知,该公司于2005年4月20日与上海华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策”)在四川省乐山市签署《股份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国资公司将所持四川金顶4,883.383万股(占总股本的20.99%)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上海华策,上海华策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合同双方协商,遵照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则,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2.06元/股,股份转让价款总计10,059.769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上海华策在合同股份过户前分期支付所有股权转让款。
    本次转让合同尚须逐级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二、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名 本次转让前持 占总股本 本次转让后持 占总股本 次 股东名称 股(万股) 比例(%) 股(万股) 比例(%) 1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6,860 29.49 6,860 29.49 2 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4,883.383 20.99 0.00 0.00 3 上海华策投资有限公司 0.00 0.00 4,883.383 20.99
    本次转让前,国资公司持有本公司4,883.383万股国家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99%,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华策不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份转让完成后,国资公司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上海华策将持有本公司4,883.383万股社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99%,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三、股份转让有关情况的说明
    2005年3月18日,国资公司与中国建材材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合同,国资公司将所持四川金顶6,256万股中的1,372.617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90%)转让给中建公司后(详见刊登于2005年3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司公告临2005—002号,目前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尚未完成),国资公司所持四川金顶由6,256万股减持为4,883.383万股国家股(即本次合同转让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资公司与上海华策分别编制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将在规定时间内另行公告。
    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股份变更事项的进展情况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