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转让其部分国家股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合同
    本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国资公司通知,该公司于2005年3月18日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在四川省乐山市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计投资(1999)1999号和(2000)444号文件,授权中建公司作为四川金顶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16,843,709.04元、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3,320,036.13元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出资人。上述两项转为资本金总额为20,163,745.17元(四川金顶2003年度财务报告5.27长期应付款科目列示)。由于转国家资本金事项尚未落实股权,中建公司拥有四川金顶债权本息合计20,163,745.17元。
    经国资公司与中建公司双方协商,按照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原则,国资公司以1.469元/股的价格将所持四川金顶1372.617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90%)转让给中建公司,股份转让总价款为20,163,745.17元,中建公司以拥有本公司相应债权作为上述股份转让对价。
    股份转让合同尚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获批准即生效。
    合同约定,如在2005年6月30日前未能得到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股份转让合同自动失效。
    二、债权转移通知书
    同日,本公司收到中建公司《债权转移通知书》,中建公司以拥有的本公司20,163,745.17元债权作为股权转让对价,按每股1.469元的价格,置换国资公司所持本公司1,372.617万股股权,置换后中建公司持本公司5.90%股份。自中建公司与国资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生效并办理完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中建公司持有本公司上述债权转为国资公司持有。
    三、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名 本次转让前持 占总股本 本次转让后持 占总股本 次 股东名称 股情况(万股) 比例(%) 股情况(万股) 比例(%) 1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6,860 29.49 6,860 29.49 2 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6,256 26.89 4,883.383 20.99 3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0 0.00 1,372.617 5.90
    本次转让前,国资公司持有本公司6,256万股国家,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89%,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建公司不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份转让完成后,国资公司将持有本公司4,883.383万股国家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99 %,仍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建公司将持有本公司1,372.617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90%,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
    本次股份转让尚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股份变更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21日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四川金顶
    股票代码:600678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010-68428357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特 别 提 示
    一、报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变动系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转让的股份为国家股,持股变动尚须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四川金顶:指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人、本公司:指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出让人、乐山国资公司:指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股份转让:指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协议转让其所持有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72.617万股国家股(占四川金顶总股本的5.90%)之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
    注册资本:37.23亿元
    注册号码:1000001000048(10-1)
    企业代码:10000048-9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国税字 10108100000489号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主要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及其原辅材料、生产技术设备的研制、批发、零售和本系统计划内小轿车的供应;承接新型建筑材料房屋、工厂及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
    经营期限:长期
    股东:国资委(国有独资)
    联系人:贺敬东
    联系电话:010-6842835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
    邮政编码:10004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本公司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直接监督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成立于1984年,是国务院首批56家试点企业集团之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 ------------------------------------------------------------------------------------------------------ |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80.30%|95%|73.80% 北 中 中 中 中 中 中 蚌 北 中 合 咸 秦 西 哈 中 北 河 山 邢 江 新 建 建 国 建 国 国 埠 京 国 肥 阳 皇 安 尔 建 京 南 东 台 苏 建 材 材 建 材 建 轻 玻 中 新 水 陶 岛 墙 滨 材 龙 南 鲁 鑫 巨 材 集 矿 筑 防 筑 工 璃 北 型 泥 瓷 玻 体 玻 资 都 阳 南 磊 龙 ︵ 团 业 材 水 材 业 工 窑 建 研 研 璃 材 璃 产 宾 航 水 建 水 集 进 公 料 材 料 机 业 业 筑 究 究 工 料 钢 管 馆 天 泥 材 泥 团 出 司 及 料 科 械 设 技 材 设 设 业 研 研 理 水 有 ︵ 集 ) 口 设 公 学 总 计 术 料 计 计 研 究 究 公 泥 限 集 团 有 公 备 司 研 公 研 公 工 院 院 究 设 院 司 厂 公 团 有 限 司 进 究 司 究 司 业 设 计 司 ) 限 公 出 院 院 杭 计 院 股 公 司 口 州 院 份 司 公 设 有 司 计 限 研 公 究 司 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长期 他国居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居住地 留权 兼职情况 宋志平 总经理 110108195610052719 中国 北京 无 北新集团董事长、中国联 合水泥董事长 葛铁铭 党委书记 21010619450515121x 中国 北京 无 无 郭一鸣 副总经理 11010819451029541x 中国 北京 无 无 白明文 党委副书记 150303194512152013 中国 北京 无 无 曹江林 副总经理 310110196609108010 中国 北京 无 北新建材董事长、中国玻 纤董事长、北新物流董事 长、北新科技董事长 郭朝民 副总经理 110101195708314575 中国 北京 无 无 许金华 副总经理 110108195404156330 中国 北京 无 无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1、至本报告书披露日,本公司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1)本公司持股18.1%的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持有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23,000万股(占总股本的67.55%)。
    (2)本公司持股18.1%的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3,482.4万股(占总股本的20.09%)。
    (3)本公司持股14.46%的甘肃祁连山建材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14,798.50万股(占总股本的37.38%)。
    2、至本报告书披露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1)持有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347,000,000股,占其总股本的60.33%;
    (2)持有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171,669,120股,占其总股本的40.17%;
    (3)控股子公司中国复合材料集团公司持有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12209.86万股(占其总股本的16.70%)。
    (五)本公司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其他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公司与乐山国资公司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四川金顶股份的情况
    本次持股变动前,本公司未持有、控制四川金顶任何股份。
    (二)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2005年3月18日,本公司与乐山国资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合同》。本次持股变动系本公司以所拥有四川金顶20,163,745.17元债权作为受让乐山国资所持四川金顶股权国家股1,372.617万股的转让对价,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1.469元。股份受让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四川金顶1,372.617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5.90%)股份,成为四川金顶第三大股东。
    (三)有关本公司拥有四川金顶20,163,745.17元债权情况说明
    四川金顶上市前身四川省峨眉水泥厂1985年至1988年因东矿采输系统建设获得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金(以下简称“拨改贷”)13,465,399.94元;1989年和1990年取得国家建材局专业投资司下属原材料投资公司的基本建设贷款本金(以下简称“基建贷款”)280万元。根据财政部财基字[1998]170号《关于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规定》等文件规定,截止1996年12月20日四川金顶“拨改贷”本息余额为16,843,709.04元;截止1997年12月20日“基建贷款”本息余额为3,320,036.13元,两项合计本息余额为20,163,745.17元。四川金顶已就上述债务列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并按上述规定计提了本息。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计投资(1999)1999号和(2000)444号文件,授权本公司作为四川金顶上述“拨改贷”及“基建贷款”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出资人。
    为妥善解决中央级“拨改贷”及“基建贷款”转国家资本金问题,经本公司与乐山国资公司协商,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约定以本公司所拥有四川金顶20,163,745.17元债权置换乐山国资公司所持四川金顶1,372.617万股股权。
    (四)本次持股变动的其他说明
    1、从股份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开始办理合同债权转换合法有效的有关手续,在乐山国资公司持有的四川金顶1,372.617万股过户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本公司拥有的四川金顶20,163,745.17元债权即转让至乐山国资公司名下。
    2、按照国家关于国有股权转让有关规定,股份转让合同获国资委批准即生效。
    股份转让合同在2005年6月30日前未能得到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合同自动失效。
    三、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没有买卖四川金顶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四、其他重大事项
    1、在提交本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之日前,本次股份转让没有其他附加的特殊条件,尚不存在补充协议,本公司与乐山国资公司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2、截止本报告书披露之日,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清偿对四川金顶的负债,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让四川金顶为其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况,或者损害四川金顶利益的其它情形。
    3、本次股份转让尚须取得国资委的批准。
    4、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五、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本公司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股份转让合同》。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四川金顶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四川金顶
    股票代码:600678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乐山市中区春华路367号
    通讯地址:乐山市中区春华路367号
    邮政编码: 614000
    联系电话:0833-2443587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5 年3月18日
    特 别 提 示
    一、报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减少系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转让的股份为国家股,持股变动尚须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四川金顶:指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让人、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受让人、中建公司:指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股份转让:指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协议转让其所持有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72.617万股国家股(占四川金顶总股本的5.90%)之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乐山市中区春华路367号
    注册资本:27,243万元
    注册号码:511100180000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国有独资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在授权范围内,以独资、控股、参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
    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的唯一股东。
    通讯地址:乐山市中区春华路367号
    邮政编码:614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经乐山市政府批准,市国资委授权,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所有权,以控股、参股、投资等方式从事资产经营,对经营后果以授权范围内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实体。公司于1996年3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7243亿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基本情况
其他国家或地 在其他公司 姓名 职务 国籍 身份证号码 长期居住地 区永久居留权 兼职情况 何征修 董事 中国 519004441008001 四川乐山 无 无 何健 董事 中国 510103581217511 四川乐山 无 无 陈伯伦 董事 中国 519004480411001 四川乐山 无 无 余正华 董事 中国 511102490416041 四川乐山 无 无 章壮图 董事 中国 511102500921041 四川乐山 无 无 江一帆 董事 中国 511129541001001 四川乐山 无 无 李泽宗 董事 中国 511129521226003 四川乐山 无 无 张小波 董事 中国 511102551226041 四川乐山 无 无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除持有四川金顶股份以外,还持有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644)52,783,822万股国家股,占其总股本的21.17%。除此之外,本公司没有持有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五)本公司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其他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公司与中建公司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四川金顶股份的情况
    在《股份转让合同》签署日之前,本公司持有四川金顶6,256万股国家股,占四川金顶总股本的26.89%,为四川金顶第二大股东。
    (二)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2005年3月18日,本公司与中建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合同》。本次持股变动系以本公司所持四川金顶国家股1,372.617万股(占总股本的5.90%),按每股1.469元价格向中建公司转让,中建公司以其拥有四川金顶20,163,745.17元债权作为股权转让对价。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四川金顶4,883.383万股国家股(占四川金顶总股本的20.99%)的股份,仍为四川金顶第二大股东,同时本公司将拥有四川金顶20,163,745.17元债权。
    (三)有关中建公司拥有四川金顶20,163,745.17元债权情况说明
    四川金顶上市前身四川省峨眉水泥厂1985年至1988年因东矿采输系统建设获得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金(以下简称“拨改贷”)13,465,399.94元;1989年和1990年取得国家建材局专业投资司下属原材料投资公司的基本建设贷款本金(以下简称“基建贷款”)280万元。根据财政部财基字[1998]170号《关于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规定》等文件规定,截止1996年12月20日四川金顶“拨改贷”本息余额为16,843,709.04元;截止1997年12月20日“基建贷款”本息余额为3,320,036.13元,两项合计本息余额为20,163,745.17元。四川金顶已就上述债务列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并按上述规定计提了本息。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计投资(1999)1999号和(2000)444号文件,授权中建公司作为四川金顶上述“拨改贷”及“基建贷款”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出资人。
    为妥善解决中央级“拨改贷”及“基建贷款”转国家资本金问题,经本公司与中建公司协商,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约定以本公司所持1,372.617万股股权置换中建公司20,163,745.17元债权。
    (四)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英文简称CNBM)系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建材行业控股型管理模式的企业,是直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中建公司主要从事新型建材、化学建材、水泥、复合材料、玻璃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以及房地产开发、建材物流、进出口贸易、工程设计等项业务。
    截止2003年12月31日,中建公司总资产133亿元,所有者权益44.5亿元。
    (五)本次持股变动的其他说明
    1、从股份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开始办理合同债权转换合法有效的有关手续,在本公司持有的四川金顶1,372.617万股过户登记至中建公司名下之日起,中建公司拥有的四川金顶20,163,745.17元债权即转让至本公司名下。
    2、按照国家关于国有股权转让有关规定,股份转让合同获国资委批准即生效。
    股份转让合同在2005年6月30日前未能得到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合同自动失效。
    三、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四川金顶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四、其他重大事项
    1、在提交本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之日前,本次股份转让没有其他附加的特殊条件,尚不存在补充协议,本公司与中建公司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2、本公司此次拟转让四川金顶股份的拥有是合法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3、本次股份转让尚须取得国资委的批准。
    4、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五、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股份转让合同》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四川金顶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