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根据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眉中法执字第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已于2004年12月10日将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国家股6,256万股解除冻结(国家股权冻结相关情况见2004年12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4-029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