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获悉,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国家股6,256万股,占总股本的26.89%)因涉及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营建川机械厂、乐山市计划经济委员会一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眉中法执字第28-6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6,256 万股国家股,期限自2004 年12 月1 日至2005
    年11 月30 日止。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 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