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下午2时在峨眉山市峨眉山大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参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推选王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议决定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做以下补充和修改:
    一、第六章第十八条修改为: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可能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二)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层人员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公司章程》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益。
    (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项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理层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四)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出专业意见。
    (五)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时。
    二、在原第六章第十八条后新增一条,原第十九条及以后序号顺延:
    第十九条 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监事,通知时限为一个工作日;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三、在原第二十条(现第二十一条)后新增两条,其以后序号顺延:
    第二十二条 根据监事会决议内容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将决议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抄送董事、经理层人员以及公告。”该条排序第二十二条,原二十二条顺延为二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董事会、经理层给予答复的决议事项,监事会应安排监事专项负责与董事会、总经理沟通落实决议事项,并就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向监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该条排序第二十三条,原二十三条顺延为二十七条。
    四、原第六章第二十二条(现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必须将会议记录、资料、决议等作为监事会工作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