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法规规定,现将本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完成过户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原控股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所持本公司13,116万股中的6,86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9.49%)转让给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详请见刊登于2004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司公告临2004-007)。
    2004年7月30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抄送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已于2004年7月28日办理完毕。
    本次股权转让前,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国有股13,11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37%。本次股权转让后,浙江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6,86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49%,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国有股6,2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9%,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本公司总股本仍为23,266万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