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2004年度第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十二名董事参与表决,会议以十二票同意继续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乐山分行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从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担保期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到期之日止两年内。
    截止目前,本公司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互保额度已由2003年11月以前的1.1亿元降至3000万元(含本次1000万元),相关担保情况请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公司公告临2003-022、2004-001。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