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4月16日接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本公司大股东)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04年4月7日对本公司部分国家股转让的有关问题做了批复(国资产权[2004]206号),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情况,公司已于2003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现将批复内容摘要如下:
    一、同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股转让方案,将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金顶国家股13,116万股中的6,860万股转让给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总股本仍为23,266万股,其中,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国家股6,256万股,占总股本的26.89%,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6,860万股,占总股本的29.49%,属非国有股。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按双方于2003年10月15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条款执行,即转让价格为2.06元/股,转让的价款合计为14,131.60万元。
    此次股权转让尚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本着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对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与及时。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