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 四日在杭州召开,会议作出了如下决议:
    1、一致同意应土歌总经理作的公司1-9月工作报告, 对公司取得的业绩表示满 意;
    2、根据公司1995年配股方案在报批过程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的意见,以 及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配股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配股方案如下:
    (1)配股比例:每10股配3股;
    (2)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2.80元;
    (3)国家股东以1994年分红净收入全部用于配股(约300万股), 其余配股权有偿 转让给社会公众股东。转配比例为每10股配2.2股,每股转让手续费暂定0.10元( 以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准)。
    3、同意出资收购宁波镇海毛纺厂并控股宁波中鑫毛纺集团公司。 收购原则如 下:
    (1)收购价格: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以承担银行债务方式支付。
    (2)收购标的:镇海毛纺厂占有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其他厂内设施。工 厂原职工、库存品、应收应付以及其他债权债务由当地政府另行安排。
    (3)收购的镇海毛纺厂按其收购价格和公司追加技改投入(计划出资在500 万元 以内),全额并入公司原参股企业--宁波中鑫毛纺集团,公司持有股份达到50%以上。
    以上收购事项完成后,公司将通过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有关信息,并报证监会当 地证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4、原则同意公司扩大在上海投资的方案,但在具体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上要进一 步研究探讨。
    5、聘任赵军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赵军同志简介:男,40岁,中共党员, 原任南 京军区杭州军事检察院检察长。1995年7月转业进公司。
    6、同意朱企平同志辞去同志副总经理职务。
    
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