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1995年4月18 日在杭 州市召开,会议就公司一九九四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一九九五年度增资配股预案形 成如下决议:1、199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1994年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10 %和 法定公益金10%后,剩余部分用于红利分配:本年度股东红利以派发现金方式进行, 向全体股东以每股普通股派发0.2元现金红利(含税);2、1995年度公司增资配股 预案;向公司股东按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股,每股配股价暂定为2.60元; 国家股 及法人股的配股权不予转让。
    上述利润分配和增资配股预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配股方案还需 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