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1年12月10日在 杭州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3名,实到6名,7名董事委托其他董事参加,并授权表决,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 鹏飞主持。
    经审议,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投资及财产处置的议案》
    鉴于公司实际情况,为了提高决策的高效性,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同意授权董事会以下投资权和财产处置权:
    1、董事会投资权: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20% 以下 的投资。
    2、董事会财产处置权:
    (1)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50% 以内的资产抵押及担保事项;
    (2)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20% 以内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该议案及该议案涉及的修改章程事宜,须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涉及修改章程的内容如下:
    原章程第97条为:“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具有3000万元以 下资金的风险投资权限;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拟改为:“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 计)20%以下的投资;有权决定公司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50%以内的资产抵 押及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20% 以内收购、 出售资产行为。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以上比例的投资、资 产抵押及担保事项以及收购、出售资产行为,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上海天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决定以公司自有资金出资2700万元,与浙江中汇合成革基布有限公司合资设立 上海天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占注册资本的90%。
    三、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江苏中茵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议案》
    决定以公司自有资金出资2550万元,通过全资企业浙江中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 浙江莱茵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瑞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江苏中茵置 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浙江中汇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2550 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51%;浙江莱茵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1450万元, 占该 公司注册资本29%;杭州瑞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1000万元, 占该公司注册资 本20%。该公司主要从事江苏昆山纺机厂地块项目的开发。
    四、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浙江航天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议案》
    决定以公司自有资金出资2520万元,与浙江汇英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浙 江航天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公司占注册资本的90%。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进行企业集团登记的议案》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进行企 业集团的重新规范,并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进行企业集团登记。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决定于2002年1月15日召开公司200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十四 次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