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2001年中报事后审核发现,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中期业绩大幅下降,但并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中期业绩预警公告,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上述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上市公司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