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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6 证券简称:G交运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2005-12-1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公司将于近期刊登《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事项的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于是2005年12月14日-2005年12月16日交易时间进行,现场投票于2005年12月16日下午13:30在上海市延安西路719号佳都大厦四楼佳都电影厅进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2056人,代表股份215,131,0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6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84,923,12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72%;

    (2)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97人,代表股份5,965,711股,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06%,占公司总股份的1.77%;

    (3)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850人,代表股份24,125,239股,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6.43 %,占公司总股份的7.14%。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世才先生主持,公司董事5 人,监事2人及3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率
    全体股东       215,131,072   210,100,650   4,973,825     56,597    97.6617%
    流通股股东      30,090,950    25,060,528   4,973,825     56,597    83.2826%
    非流通股股东   185,040,122   185,040,122           0          0   100.0000%

    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和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议案表决情况
    张兴良                       904363           同意
    深圳市新中泰投资有限公司     725996           同意
    上海亦乐投资有限公司         683200           同意
    罗燕华                       378290           同意
    陈辉煌                       356600           同意
    冒宁                         344500           同意
    柳娟位                       330000           同意
    骆瑞青                       330000           同意
    于玲玲                       330000           同意
    周延刚                       330000           同意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对价执行安排:

    以2005年9月30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础,由交运集团、大众交通和巴士股份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3.5股对价,流通股股东将获得51,380,000股对价;公司社会募集法人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既不参与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在该等股份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仍为337,923,712股,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均保持不变。

    2、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交运集团作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唯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承诺人保证,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应处罚和处理。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强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符合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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