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乐山电业局以公司1996年6月 8日至1998年9月7日期间所欠电费及其它费用共43661436.57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 判决本公司支付因此而产生的滞纳金448361.35元(计算截止日1996年10月 8日), 违约金166199234.95元(计算截止日2000年12月20日),共计210309032.87元。
    本公司认为:
    一、该案诉讼主体不应是川投控股公司,因此此案有待公司申诉。
    二、本诉讼事项涉及到的川投峨铁集团正在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下进行积极调 整,期望在近期内解决。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