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经于2005年8月27日分别在上证报、中证报及上交所网站上公告的乐山电业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电费诉讼事项,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通过本公司与乐山电业局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本公司同意向乐山电业局支付违约金920万元,支付期限和方式如下:
    1、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本公司向乐山电业局支付200万元,在扣除由本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80万元后,尚需支付120万元;
    2、剩余720万元于2006年2月5日之前支付100万元,以后3月5日前,4月5日前,5月5日前,6月5日前,7月5日前每次支付100万元,最后剩余120万元于2006年8月5日前付清。
    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为335,725.12元,本公司和乐山电业局各承担335,725.12元,本公司应该承担的金额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支付。
    200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2005)民二终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认为:"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本公司在转变主营的重大资产重组时,已将有关的铁合金资产全部转让给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故本次诉讼事项所发生的共计8,735,725.12元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同意将由川投集团的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