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者“公司”)于2005年8月24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的(2005)民二终字第120号《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本公司将作为被上诉人应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乐山电业局于1996年2月6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乐山电业局诉称,本公司在1989年5月6日至1995年12月6日期间累计拖欠上诉人乐山电业局电费及滞纳金158,519,786.95元。其中电费105,568,634.24元,滞纳金53,471,393.93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双方当事人无争议部分于1999年9月23日做出(1996)川高法经一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下称“先行判决”)。判决本公司向乐山电业局支付电费及无政策争议部分的电力附加费本金共计61,838,519.23元,后经四川省政府协调,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巴蜀电力开发公司、本公司、乐山电业局于2000年9月25日签订了相互抹帐的《协议书》,原本公司对乐山电业局的债务转为对四川巴蜀电力开发公司的债务,并各自完成了财务处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结了对先行判决的强制执行程序。至此,本公司不再承担向乐山电业局支付61,838,519.23元的义务。以上事项,本公司已于2000年5月30日和2000年10月25日在上证报和中证报上如实披露。
    2004年12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原被告双方有争议部分欠费及全部欠款的违约金纠纷做出(1996)川高法经一初字第06号第二份民事判决(下称“后续判决”)。判决本公司向乐山电业局支付其拖欠106万元电费所产生的违约金。驳回乐山电业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乐山电业局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再次变更并确定的上诉请求为:
    1、要求判决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川高法经一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
    2、要求判决本公司向其支付一审先行判决的电费及无政策争议电费附加费本金61,838,519.23元所依法产生的违约金;
    3、要求本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目前已实施了对铁合金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的重大资产置换,本次诉讼涉及的事项与公司前身的铁合金资产业务相关;
    2、如果公司在此次诉讼中败诉,可能将会影响公司利润;
    3、本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新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