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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4 证券简称:川投能源 项目:公司公告

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05-02-02 打印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关于召开六届一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于2005年1月21日以传真、电话和书面方式向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发出。

    公司六届一次董事会会议于2005年1月31日在四川省峨眉市峨眉山大酒店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5名监事和3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顺福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一表决了如下事项:

    一、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选举黄顺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选举蒋国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三、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报告:(详细修改内容见相关附件及上交所网站上刊登拟修改的公司章程全文)。

    四、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报告:(详细修改内容见相关附件及上交所网站上刊登拟修改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五、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的提案报告:

    经董事长黄顺福先生提名,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蒋国俊先生为总经理;

    六、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聘任第六届董事会秘书的提案报告:

    经董事长黄顺福先生提名,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许克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秘书

    七、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等的提案报告:

    经总经理蒋国俊先生提名,董事会同意:

    1、继续聘任陈长江先生为副总经理;

    2、继续聘任罗朝顺先生为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

    郭振英、林凌、苏重基、李成玉认为:黄顺福担任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蒋国俊担任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总经理、许克义担任第六届董事会秘书、陈长江担任副总经理、罗朝顺担任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示同意,无异议。

    八、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提案报告:

    公司名称由现名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由现在的川投控股变更为川投能源。有关事项董事会责成经营班子负责办理,最终将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

    九、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的提案报告:

    公司注册地址由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南府街53号。本事项尚需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有关事项董事会责成经营班子负责办理。

    十、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下属三个专门委员会人选的提案报告:

    (一)战略委员会

    主任:黄顺福 副主任:蒋国俊

    成员:郭振英、林凌、黄工乐、赵德胜、伍康定

    工作人员:陈长江、魏华、杨飞

    (二)审计委员会

    主任:林凌 副主任:苏重基

    成员:李成玉、郭振英、毛明坤、曾强国、伍康定

    工作人员:罗朝顺、姜雪梅

    (三)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

    主任:郭振英 副主任:黄工乐

    成员:李成玉、苏重基、赵德胜、毛明坤、曾强国

    工作人员:许克义、廖敏

    十一、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二00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报告(详细内容见公司关于召开二00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陈长江:男,45岁,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副科级干部,四川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政府财贸办公室副处长、正处级秘书,香港嘉陵集团公司成都办事处副主任,海南贝迪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代总经理、总经理,本公司副总经理。

    罗朝顺:男,44岁,中共党员,MBA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曾任公司财务处副处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副总会计师。

    许克义:男,57岁,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经济师。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乐山市冶金建材工业局办公室主任,公司供应处处长、企业管理部部长、党委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第二、三、四、五届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黄顺福、副董事长总经理蒋国俊及其它董事简历已于2004年12月29日在公司董事候选人简历中披露,此处从略。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

    一、第四条:原公司注册名称修改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英文名称改为:

    二、第五条:原公司住所修改为:四川省成都市南府街53号。邮政编码修改为:610015

    三、第十二条:原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公司规则运营管理企业,进行战略重组,突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及资本运作,促进企业高效成长,回报全体股东和社会。

    现修改为:以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公司规则运营管理企业,继续实施战略重组,突出能源产业投资及资本运作,促进企业高效成长,把公司做实、做优、做大、做强,以优良业绩回报全体股东和社会。

    四、第十三条:原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铁路、交通系统自动化及智能控制产品开发、制造、销售;

    (二)通信类(含光通信)产品、信息电子产业类(含软件、光电子和微电子)产品研发、制造、销售;通信、信息网络服务业;

    (三)生物(含基因)工程,生物信息、生物化工产品研发、制造、销售;

    (四)铁合金产品及附产品,环保设备与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机械、电气、设备研发、生产、修理、安装、销售,产品原料、设备的进出口;

    (五)对外投资控股、参股、高新科技创业投资。

    现修改为:

    主营:电力开发、电力生产经营,电力行业技术服务和咨询;

    兼营:铁路、交通系统自动化及智能控制产品开发、制造、销售、光纤、光缆生产经营。

    五、第二十九条:在“独立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后面增加:

    包括因公司派发的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权、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

    六、第四十四条:本条第(一)款中的“9人” 改为11人。

    七、第四十七条:本条后面增加:并在参会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八、第四十九条:在“股东只能委托1人出席大会和表决。”后面增加: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九、增加: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所列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大会提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它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具体工作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执行。

    十、原第五十条至第六十二条依次修改为第五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

    十一、增加:

    第六十四条: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10天由董事会公告。

    九、原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八条依次修改为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条。

    十二、增加: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所有持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十三、原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依次修改为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

    十四、增加: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十五、原第七十三条修改为第七十七条,并在“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中,删除“和潜在关联人”,同时删除该条中对潜在关联人的表述。原对关联法人的界定条件(一)至(二)款修改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款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本公司与前上述第(二)款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关联关系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有关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原对关联自然人的界定条件修改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关联法人界定条件中第(一)、(二)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述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条件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条件规定的情形之一。

    十六、原第七十四条至七十七条依次修改为第七十八条至八十一条。

    十七、原第七十八条修改为第八十二条,并将“设独立董事3名” 修改为设独立董事4名。

    十八、原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七条依次修改为第八十三条至九十一条。

    十九、原第八十八条修改为第九十二条,并在后面增加: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二十、原第八十九条修改为第九十三条,并将本条中的第(一)款修改为:

    (一)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十一、原第九十条至一百一十条依次修改为第九十四条至一百一十四条。

    二十二、原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并将其中的“设独立董事3名” 修改为设独立董事4名。

    二十三、原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六条。

    二十四、原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并在“前条所称收购、出售资产是指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后面增加:

    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十五、原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并将“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可由董事会批准决定,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后面的(一)至(四)款修改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至5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至50%,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至50%,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

    上述指标及涉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十六、原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九条,:并将“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按前条第(一)、(四)款所述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50%以上的;或按前条第(二)、(三)款所述标准计算所得相对数字占50%以上,且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除须经董事会批准,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外,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修改为: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礼金资产除外)达到前条第(一)至(四)款所述50%标准以上,且达到第(二)、(四)款所述5000万元标准以上及第(三)、(五)款所述500万元标准以上,除须经董事会批准,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外,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持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十七、原第一百一十六条至一百二十条依次修改为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

    二十八、原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并将“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中的(一)至(十三)款修改为: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单介绍各单项交易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名称、帐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本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本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本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间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

    (六)交易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二十九、原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并在本条后面增加: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章程第七十三条关于自然关联人规定的第(四)款);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章程第七十三条关于自然关联人规定的第(四)款);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三十、原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依次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七条。

    三十一、原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八条,并将“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中第(一)至(十一)款修改为: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本所报告;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十二、原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九条

    三十三、原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条:并将“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之间,公司应指定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修改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任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使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到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三十四、原第一百四十七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并将“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及其后面的(一)至(六)款修改为: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相关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信箱地址等。

    三十五、原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并将“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终止对其的聘任”后面的(一)至(三)款修改为:

    (一)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二)最近三年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三十六、原第一百四十九条至第二百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八条。

    三十七、原第二百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百二十九条,并将“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修改为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十八、原第二百二十六条至第二百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百三十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

    三十九、原第二百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二条,并将“本章程自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司二00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为:

    本章程自公司二00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内容

    一、第一条:本条第(一)款中的“9人”改为11人。

    二、增加第五条: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舞台。

    三、原第五条至第九条依次修改为第六条至第十条。

    四、原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一条,并在本条后面增加:并在参会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原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依次修改为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

    六、增加第二十九条: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10天由董事会公告。

    七、原第二十八条至四十三条依次修改为第三十条至四十五条。

    八、原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并在后面增加:如为本规则第五条所列情况,则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九、原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依次修改为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二条。

    十、增加第五十三条: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十一、原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九条依次修改为第五十四条至第十二条。

    十二、原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六十三条,并在后面增加;股东大会如以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决议则在大会散会以后形成。

    十三、原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二条依次修改为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五条。

    十四、原六十三条修改为: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十五、原第六十四条修改为: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二OO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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