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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4 证券简称:川投能源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关于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的法律意见书
2004-08-09 打印

    致: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下称“金杜”)受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川投控股”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次公司重大资产置换事宜(下称“本次资产置换”)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资产置换事宜,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审阅了川投控股、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川投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对本次资产置换有关协议内容及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查。

    金杜发表法律意见是依据本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金杜仅就与本次资产置换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保证。金杜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重组各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川投控股、川投集团如下保证:

    1)重组各方已经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重组各方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和复印件的,其与原件相符或一致。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5、《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置换通知》”)。

    为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未经金杜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个别地摘录或引用,以避免因个别地摘录或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川投控股本次资产置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资产置换事宜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川投集团和公司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资产置换概述

    2004年8月5日,公司与川投集团签署《资产置换协议书》,公司以其拥有的与铁合金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同川投集团持有的四川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阳电力”)95%的股权进行置换(目前,该股权的工商变更及备案手续正在办理中,具体情况请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嘉阳电力历史沿革部分内容)。置换完成后,公司不再拥有铁合金的资产及相关权益,而持有嘉阳电力95%的股权。

    根据《资产置换协议书》,置换价格以专业资产评估师出具的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基础,考虑评估基准日至交易定价基准日(2004年6月30日)期间资产、负债的变化,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拟置出资产情况: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四川华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衡”或“华衡”)出具的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的《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书》『川华衡评报(2004)79号』,资产账面值84,944.25万元,评估值88,500.30万元,评估增值3,556.05万元,增值率4.19%;负债账面值39,370.32万元,评估值39,370.32万元;净资产账面值45,573.93万元,评估值49,129.98万元,评估增值3,556.05万元,增值率7.80%。依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君和”或“君和”)出具的君和审字(2004)第2096号《审计报告》,截止2004年6月30日,本次拟置出资产的资产总额为58,263.98万元,负债总额为21,479.70万元,净资产为36,784.28万元。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在此基础上,对截止2004年6月30日本次拟置出资产的调整值为:总资产61,820.04万元,负债总额21,479.70万元,净资产40,340.34万元。

    本次拟置入资产情况: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企华”或“中企华”)出具的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的《四川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175号』,嘉阳电力的资产账面值为35,393.45万元,评估值为37,093.99万元,评估增值1,700.54万元,增值率4.80%;负债账面值为27,928.14万元,评估值为27,928.14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7,465.32万元,评估值为9,165.86万元,评估增值1,700.54万元,增值率22.78%。根据四川君和出具的君和审字(2004)第2097号《审计报告》,截止2004年6月30日,嘉阳电力的资产总额为35,586.00万元,负债总额为21,874.88万元,净资产为13,711.12万元。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在此基础上,对截止2004年6月30日嘉阳电力资产的调整值为:总资产37,284.76万元,负债总额21,874.88万元,净资产15,411.66万元。鉴于本次拟置入资产为川投集团持有的嘉阳电力95%的股权(目前,川投集团该股权的工商变更及备案手续正在办理中),则本次拟置入资产定价(15,411.66*95%)为14,641.08元。

    本次资产置换置出的资产总额(61,820.04万元)占2003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111,875.62万元的比例为55.26%,置出的资产净额(40,340.34万元)占2003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66,378.41万元的比例为60.77%;置入的资产总额(37,284.76万元)占2003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为33.32%,置入的资产净额(14,641.08万元)占2003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22.05%。

    根据证监会《置换通知》,上市公司在12个月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置换的数额。2004年4月14日,公司与川投集团签署《资产置换协议书》,公司以持有的宜宾丝丽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丝丽雅集团”)31.86%的股权与川投集团持有的国电大渡河流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电公司”)10%的股权进行置换。根据该协议书,公司置出资产金额为11,875.00万元,置入资产金额为23,703.704万元,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差额部分。2004年5月21日丝丽雅置换经川投控股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关于该次资产置换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据此,公司12个月内两次置换涉及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额应当累计计算,则置出的资产总额(73,695.04万元)占2003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为65.87%,置出的资产净额(52,215.34万元)占2003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78.66%;置入的资产总额(60,988.46万元)占2003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为54.51%,置入的资产净额(38,344.78万元)占2003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57.77%。

    根据中国证监会《置换通知》,本次资产置换需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经审核同意后,由川投控股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资产置换涉及的各方主体资格

    (一)川投控股

    1、1988年4月18日,乐山市人民政府函(1988)25号文件《关于对峨眉铁合金厂<申请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报告>的批复》,批准原峨眉铁合金厂改组成立四川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原名)(以下简称“四川峨铁”),总股本为15487.75万股。其中,国家股10507.75万股,法人股1100万股,社会公众股3380万股;并于1988年4月18日经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20695623-5-1;后变更注册号为5111001800058;

    2、1988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分行乐人银管(1988)352号《关于同意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批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3、1993年2月5日,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3)21号《关于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规范化股份制试点的批复》,同意四川峨铁继续进行股份制改造;

    4、1993年9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44号文复审同意公司上市交易;

    5、1993年9月17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93)字第2059号审核批准,四川峨铁于1993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6、1993年12月1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配股预案,并于1993年12月10日经四川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川股领(1993)51号《对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批准,四川峨铁按1:1的比例进行配股,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放弃配股权,四川峨铁总股本变为19367.75万股,其中,国家股10507.75万股,由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国有法人股1100万股,由峨眉铁合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持有550万股;由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信托公司持有500万股;由西昌铁路分局持有50万股;社会公众股7760万股;

    7、1996年5月22日公司1995年度(第四次)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送0.3股红股方式分配利润、由此,四川峨铁总股本变为19948.78万股,其中,国家股10822.98万股,由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法人股1133万股,由峨眉铁合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持有566.50万股;由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信托公司持有515.00万股;由西昌铁路分局持有51.50万股;社会公众股7992.80万股;

    8、1997年3月17日,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7)22号《关于变更四川峨眉山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四户公司国家股持股单位的批复》,将公司国家股持股单位由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变更为乐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9、1998年10月28日经四川峨铁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乐山市工商局核准,四川峨铁更名为“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1998年10月28日,公司1998年度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决定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1股。由此,公司总股本变为219,436,626.76股,其中,国家股119,052,826.76股,由乐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法人股12,463,000股,社会公众股87,920,800股;

    11、1999年5月18日,公司199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决定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1股。由此,公司总股本变为241,380,290股,其中,国有法人股130,958,110股,由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持有;境内法人股7,477,800股,社会公众股96,712,880股;

    12、2001年2月15日,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决定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3股、每10股转增3股。由此,川投控股总股本变为386,208,464股,其中,国有法人股209,532,976股,由川投集团持有;境内法人股21,934,880万股(其中:峨眉铁合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持有10,967,440股,成都汇达科技开发公司持有9,970,400股<2001年3月1日,成都海宏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协议受让成都汇达科技开发公司上述股份,从而成为川投控股的法人股东>,成都铁路分局持有997,040股),社会公众股154,740,608股。

    川投控股设立已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川投控股亦依法办理工商年检手续。金杜认为,川投控股自成立至今合法存续,未发现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川投集团

    1、川投集团成立于1988年10月,是我国特大型国有独资投资集团公司之一。川投集团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川投集团的注册号为:5100001808166(1-1),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南府街55号,注册资本为31.39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黄工乐先生,经营范围是经营和管理能源(含节能)、交通、通信、原材料、机电、纺织、科技、农业、林业及其他非工业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2、依据原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川国资企[1997]44号《关于同意四川省投资集团公司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批复》,川投集团是四川省政府授权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者权利。

    根据川投集团的承诺并经金杜适当核查,未发现川投集团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金杜认为,川投控股、川投集团作为本次资产置换的当事人,具有本次资产置换交易过程中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资产置换的实质条件

    (一)关于《资产置换协议》

    川投集团、川投控股于2004年8月5日签订《资产置换协议书》,约定川投集团以其所持嘉阳电力95%股权(下称“置入资产”。目前,该股权的工商变更及备案手续正在办理中)与川投控股拥有的铁合金资产及其相关负债(下称“置出资产”)进行置换。本次资产置换的交易价格以2003年12月31日的评估净值为基础,考虑到评估基准日至交易定价基准日2004年6月30日期间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变化,经置换双方协商,置出资产作价为40,340.34万元,置入资产作价为14,641.08万元,置换差额25,699.26万元由川投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川投控股。

    《资产置换协议书》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拟置换资产的交割、协议生效条件等内容作了严格规定,同时亦规定了信息披露相关事宜。川投集团已承诺尽快办理完毕所持嘉阳电力股权的工商变更及备案手续。由于本次资产置换尚需中国证监会及川投控股股东大会批准或同意,因此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的交割日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金杜认为,《资产置换协议书》的内容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二)关于资产评估报告

    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四川华衡为本次资产置换出具了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的《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书》『川华衡评报(2004)79号』。

    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北京中企华为本次资产置换出具了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的《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企华评报字(2004)第175号』。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资产评估结果需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关于审计报告和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四川君和为本次资产置换出具了君和审字[2004]2096号《审计报告》、君和审字[2004]2097号《审计报告》和君和审核[2004]第2001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依据该《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川投控股2004年度预测净利润5,092.52万元(其中:2004年1-6月已审实现净利润3,498万元,占预测期净利润的68.70%),比2003年实际完成数增长7.80%;2005年度预测净利润7,152.07万元,比2004年度预测完成数增长51%。

    四、本次资产置换的授权和批准

    (一)本次资产置换已经获得如下授权和批准

    嘉阳电力于2004年2月27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川投集团以其所持嘉阳电力95%股权与川投控股拥有的与铁合金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置换的议案。

    川投集团于2004年5月3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川投集团以其所持嘉阳电力95%股权与川投控股拥有的与铁合金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置换的议案。

    川投控股于2004年8月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川投集团所持嘉阳电力95%股权与川投控股拥有的铁合金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置换的议案。

    金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各方章程的规定,本次资产置换涉及的上述各项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

    (二)本次资产置换尚须获得如下授权和批准

    1、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书》和《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果进行备案;

    2、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资产置换的审核同意;

    3、川投控股股东大会对本次资产置换的批准。

    五、本次资产置换涉及的资产情况

    (一)置出资产

    本次资产置换的置出资产是川投控股合法拥有的与铁合金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负债等。本次资产置换后,川投控股置出资产由川投集团承继。

    根据《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评估基准日,川投控股置出资产总评估值为人民币88,500.30万元,置出负债总评估值为人民币39,370.32万元,置出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49,129.98元。根据《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审计报告》,川投控股置出资产和负债的具体情况如下:

    1、流动资产

    2003年12月31日川投控股拟置出流动资产帐面值为人民币81,139.87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82,776.63万元;2004年6月30日的账面值为54,426.84万元。

    经金杜适当核查,川投控股对上述流动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权益,依法有权处置。

    2、固定资产

    2003年12月31日川投控股拟置出固定资产帐面净值为人民币2,260.89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2,850.78万元;2004年6月30日的账面净值为2,313.33万元。其中,2003年12月31日帐面净值为人民币113.38万元,评估值人民币39.43万元,2004年6月30日帐面净值为人民币110.40万元,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川投控股已经对此出具了《关于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产的说明》,川投集团对此表示谅解并出具了《关于对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产的谅解函》。

    经金杜适当核查,川投控股对上述固定资产拥有所有权或实际占有并使用,有权依法处置。

    3、无形资产

    川投控股拟置出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003年12月31日的帐面值为人民币1,543.50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2,872.90万元。2004年6月30日的帐面值为1,523.81万元,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峨眉国用(2004)字第7937号、第7938号,座落在峨眉山市九里镇,面积为334,058.34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家作价入股。

    4、负债

    2003年12月31日,川投控股拟置出的负债帐面值为人民币39,370.32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39,370.32万元,2004年6月30日帐面值为21,479.70万元。目前公司已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可以转移的债务金额为20,902.00万元,占需要债权人同意转移的债务总额的97.31%。

    依据《资产置换协议》,川投集团承诺:截止到本次资产置换交割日,除相关债权人已明确同意将债务转移到川投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外,对置出资产中涉及的其余债务,由川投集团向相关债权人提供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当债权人向川投控股主张债权时,由川投集团代川投控股偿还其应支付的债务;如果川投控股已先行偿还,川投集团保证将川投控股已偿还部分无条件支付给川投控股。

    金杜认为,依据上述安排和承诺,公司对置出负债的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置入资产

    本次资产置换的置入资产为川投集团所持嘉阳电力95%的股权(目前正在办理有关工商变更及备案手续),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川投控股将成为嘉阳电力的控股股东。

    根据《资产置换协议书》中川投集团的保证条款及金杜适当核查,川投集团未在置入资产上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川投集团已承诺尽快办理完毕所持嘉阳电力股权的工商变更及备案手续;川投集团转让嘉阳电力股权已经取得嘉阳电力另一股东四川省电力开发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有关嘉阳电力的基本情况如下:

    1、历史沿革

    嘉阳电力成立于1997年6月12日,是一家经乐山市犍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5111231800052。嘉阳电力由川投集团和四川嘉阳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嘉阳集团”)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金9,000万元;嘉阳电力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坑口电厂,电力生产和销售,经营自用设备、材料和技术、其他附属产品;嘉阳电力地址在乐山市犍为县石溪镇,法定代表人是蒋国俊。

    嘉阳电力原注册资本9,000万元中川投集团出资5,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嘉阳集团出资3,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该出资经乐山众信会计师事务所众信会师验字(2001)3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根据该《验资报告》,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金自1997年开始分次注入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的规定,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建设的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2003年11月25日,嘉阳集团将其持有的4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四川省电力开发公司。

    2004年4月10日,川投集团将嘉阳电力所欠借款6000万元实施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并经四川公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川公会审[2004]字第017号《验资报告》验证,增资完成后,嘉阳电力注册资本将增加到15,000万元,其中,川投集团出资11,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6%;四川省电力开发公司出资3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有关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2004年6月18日,四川省电力开发公司与川投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依据该协议,四川省电力开发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四川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3600万股权中的2850万股权转让给乙方(川投集团)”,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鉴于嘉阳电力上述债转股及股权转让的法律文件已经依法签署,有关工商变更及备案的程序性手续正在办理中,工商变更及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川投集团将最终持有嘉阳电力95%的股权。

    据此,金杜认为,嘉阳电力合法设立并存续至今,未发现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嘉阳电力的业务经营和业绩

    嘉阳电力作为主要从事电力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两台2×55MW燃煤凝气式发电机组,2001-2003年年平均发电量为8.32亿度,2004年1-6月发电量为4.44亿度。

    根据君和审字[2004]2097号《审计报告》,嘉阳电力2003主营业务收入为13,932.75万元,净利润为1,204.73万元;嘉阳电力2004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为6,879.56万元,净利润为245.79万元。

    3.嘉阳电力的主要资产状况

    经金杜适当核查,截止2004年6月30日,嘉阳电力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1)土地

    依据四川君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格的四川川地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川地”或“川地”)的《土地估价报告》『(四川)川地(2004)(估)字第052号』,嘉阳电力目前拥有5宗土地,共计434,409.66平方米。截止2003年12月31日,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值为2,198.01万元,评估值为1,908.29万元。根据四川君和的《审计报告》,截止2004年6月30日,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余额为2,412.32万元。

    2004年7月,嘉阳电力就其中3宗划拨土地补办了让手续,并获得了犍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3宗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位于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犍国用(2004)第(二十五)-130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0306.70平方米,使用类型为工业,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4年7月12日。

    位于犍为县石溪镇画眉村、联盟村、保卫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犍国用(2004)第(二十五)-130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050.00平方米,使用类型为工业,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4年7月12日。

    位于犍为县石溪镇画眉村、勤俭村、芭沟镇民主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犍国用(2004)第(二十五)-130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62684.80平方米,使用类型为工业,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4年7月12日。

    金杜认为,上述3宗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是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依据(四川)川地(2004)(估)字第052号《土地估价报告》,嘉阳电力另外两宗土地『已取得犍国用(99)字第(25)-0147号、犍国用(2000)字第(一)-1608号土地使用证』均为划拨土地。其中,位于犍为县石溪镇四街八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50.2平方米,用途为生活用地,该宗地须补办出让手续;位于犍为县玉津镇凤石街中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07.96平方米,用途为办公用地,该宗地须完善出让手续。就上述2宗土地使用权,嘉阳电力已承诺在近期办理完毕此两宗土地的出让手续。

    (2)房产

    根据《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2003年12月31日,嘉阳电力拥有评估值为13,361.76万元的房屋建筑物,房屋建筑物主要情况如下: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4字第0001858号,座落在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9147.84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4字第0001859号,座落在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2239.92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4字第0001860号,座落在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房屋用途为值班室,建筑面积38.80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4字第0001861号,座落在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1024.36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4字第0001862号,座落在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918.80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4字第0001863号,座落在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3230.97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4字第0001864号,座落在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3051.06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4字第0001865号,座落在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286.07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4字第0001866号,座落在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104.46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4字第0001867号,座落在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106.35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4字第0001868号,座落在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231.25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4字第0001869号,座落在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775.00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4字第0001870号,座落在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798.63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4字第0001871号,座落在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168.69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4字第0001872号,座落在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3625.50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4字第0001873号,座落在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573.00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4字第0001874号,座落在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195.25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4字第0001875号,座落在犍为县石溪镇深沟村,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570. 95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犍房权证2000字第10130号,座落在犍为县玉津镇凤石街北段,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1006.74平方米。

    4.重大诉讼和仲裁

    依据嘉阳电力书面承诺并经金杜适当核查,嘉阳电力目前不存在正在进行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5.税务

    (1)企业所得税

    嘉阳电力系主要以煤矸石和劣质煤发电的电力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第6条7款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46号)的规定,在2001年至2010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2002]320号文件批复,根据乐山地方税务局乐市地税函[2002]142号文,嘉阳电力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依据君和审字[2004] 2097号《审计报告》,嘉阳电力2003年度、2004年1-6月企业所得税参照2002年度,暂按15%执行。

    依据四川省犍为县地方税务局2004年7月29日出具的《关于四川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纳税及有关税务情况查询的复函》,嘉阳电力自1999年3月正式投产以来未发现有偷税、漏税及欠税现象,及时、足额缴纳税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2001年至2010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增值税

    嘉阳电力1999年经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川经贸[1999]资节998号文件认定为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文《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1]198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2002年1月15日经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川资综认(2002)电字第004号审核认证,嘉阳电力为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厂,有效期是2002年1月15日至2004年1月14日;2003年12月8日经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川资综认(2003)电字第03号审核认证,嘉阳电力为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厂,有效期是2004年1月14日至2006年1月13日。嘉阳电力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财税[2001]198号文规定。根据川国税流一函[2002]7号文、乐国税函[2002]201号文批准,嘉阳电力2002年度增值税减半征收。

    依据犍为县国家税务局2004年7月27日出具的《关于四川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纳税及有关税务情况查询的复函》,嘉阳电力自1999年3月正式投产以来未发现有偷税、漏税及欠税现象,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并依法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其自成立至今未收到税务机关的任何处罚。

    (3)嘉阳电力其他税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缴纳。

    6、环保

    嘉阳电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按国家当时的环保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并于2001年5月经四川省环保局验收通过。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局2002年2月4日出具的《证明》,嘉阳电力自成立以来,一直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均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未出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形,没有受到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根据嘉电技[2003]45号文件《四川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污染物排放达标的验收报告》:嘉阳电力于2003年10月完成了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治理工作;2003年12月,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岷江、大渡河、青衣江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乐府发[2003]24号』下达给公司的治理内容(PH、SS、石油类、硫化物、烟尘、烟色),嘉阳电力委托犍为县环保监测站对上述治理内容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达标排放:烟尘排放浓度平均为1872mg/m3,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第Ⅱ时段≤2000mg/m3的要求;SO2排放速率平均为320Kg/h,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第Ⅱ时段≤1356Kg/h的要求,脱硫效率(26%)符合环评要求(>5%);烟囱所排放烟气的烟色林格曼黑色度平均为0.73,符合现行标准1级的要求。2004年,嘉阳电力取得犍为县环保局颁发的《四川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乐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04年7月27日出具的《关于对四川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情况查询的复函》表明,嘉阳电力2004年3月完成了大气、水、固废等污染物综合排放达标验收工作。目前,嘉阳电力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的要求,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嘉阳自电力建厂以来,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未受到环保部门的任何处罚。

    7、重大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君和出具的君和审字[2004] 2097号《审计报告》并经金杜适当核查,嘉阳电力目前正在执行和生效的重大合同主要有:

    (1)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5100080021997020037

    借款人:四川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种类:基本建设贷款

    借款金额:2.67亿元

    借款期限:9年

    合同签订日期:1997年11月20日

    2002年2月6日经双方协商在该合同基础上达成展期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合同编号:5100100142002023002

    借款人:四川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种类:基本建设贷款

    借款金额:2.26亿元

    展期期限:7年

    合同签订日期:2002年2月6日

    (2) 嘉阳电力与嘉阳集团的《煤炭供应合同》

    (3) 嘉阳电力与川投控股的《供、用电合同》

    (4) 嘉阳电力与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供、用电合同》

    (5) 嘉阳电力与四川川投峨眉新银江铁合金有限公司的《供、用电合同》

    此外,截止2003年12月31日,嘉阳电力与川投集团有如下两笔借款:

    ① 借款期限为2003年10月17日至2004年10月16日,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月利率为4.425‰;

    ② 借款期限为2003年5月10日至2004年5月9日,借款金额为2980万元,月利率为4.425‰。

    上述两笔借款,根据2004年2月27日召开的嘉阳电力股东会临时会议和川投集团川投集发[2004]79号文件《关于同意四川嘉阳电力有限公司转增资本金的通知》,并经四川公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川公会审[2004]字第017号验资报告验证,川投集团已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6000万元实施债转股。目前嘉阳电力正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8、嘉阳电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嘉阳电力的书面承诺和提供的有关证明,并经金杜抽查,嘉阳电力2003年度为员工交纳了社会保险,并于2004年7月22日开立了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

    六、关联交易

    1、本次资产置换涉及的关联交易

    由于本次资产置换发生在川投集团、川投控股、嘉阳电力之间,而川投集团是川投控股的控股股东,其持有川投控股国有法人股20,953.30万股,占总股份的54.25%;川投集团是嘉阳电力的控股股东,其持有嘉阳电力95%的股权,故本次资产置换构成关联交易。

    川投控股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在表决本次资产置换提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单独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资产置换涉及相关定价合理,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未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资产置换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本次资产置换价格是公允、合理的,不会损害川投控股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金杜认为,本次资产置换已履行的上述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

    2、依据川投控股经审计的2004年中期报告,截止2004年6月30日,川投控股存在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1)与川投控股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法人

    法人名称                                      与川投控股关系
    ①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母公司
    ②  成都交大光芒实业有限公司                      子公司
    ③  峨眉山双龙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
    ④  四川天彭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子公司
    (2)与川投控股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法人
    法人名称                                        关联关系
    ①  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②  四川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③  四川川投峨眉新银江铁合金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穆婷云系该公司总
                                                 经理
                                                 (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企
                                                 业)
    ④  四川川投水务集团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⑤  四川川投国贸有限责任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⑥  四川长城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⑦  巴蜀电力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⑧  宜宾丝丽雅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参股企业

    2004年5月,川投控股将其持有的丝丽雅集团31.86%的股权与川投集团持有的国电大渡河流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进行置换,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置换完成后,丝丽雅集团不再是川投控股的参股企业。

    依据公司2004年8月3日召开的《公司二届六十次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决议》,原四川川投峨眉新银江铁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银江公司”)总经理穆婷云被免去川投控股职工代表监事职务。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新银江公司56.58%的股权,是新银江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峨铁”)持有新银江公司29.76%的股权。新银江公司的7名董事中有两名属川投峨铁委派,但该公司董事长为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派;新银江公司的7名监事中有两名由川投峨铁委派,但监事会主席为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派。基于上述,根据《上市规则》,金杜认为,在穆婷云不再担任川投控股监事职务后,川投控股无法对新银江公司实施重大影响,新银江公司不再是公司的关联方,嘉阳电力对新银江公司的电力销售不再是关联交易。

    (3)依据经过审计的公司2004年中期报告,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事项主要包括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委托加工、股权置换等。公司主要关联交易事项及涉及金额如下:

    ① 销售货物

    公司2003年向四川长城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铁合金5,296.46万元;2004年1-6月,公司向四川长城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铁合金2,021.84万元。

    公司2003年向四川川投峨眉新银江铁合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销售原材料等2,929.21万元;2004年1-6月,公司向四川川投峨眉新银江铁合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销售原材料等39.16万元。

    公司2003年向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原材料7,306.36万元;2004年1-6月,公司向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原材料2,532.44万元。

    公司2003年向四川川投国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产品21,300.83万元。

    ② 委托代理出口

    2003年委托四川川投国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出口收入为21,014.87万元;2004年1-6月委托四川川投国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出口收入为4,497.46万元。

    ③ 原材料采购

    公司2003年度向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货物1,476.59万元;公司2004年1-6月向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货物16,423.75万元。

    公司2003年度向川投峨眉新银江铁合金有限公司采购货物638.70万元。

    公司2003年度向四川川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货物11,336.90万元;公司2004年1-6月向四川川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货物3,271.14万元。

    公司2003年1-6月向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货物123.86万元。

    ④ 委托加工

    公司与四川川投峨眉新银江铁合金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硅锰合金和高碳锰铁。公司2003年度委托加工的金额为4,568.03万元;公司2004年1-6月委托加工的金额为3,673.25万元。

    ⑤ 电力供应

    公司与嘉阳电力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嘉阳电力生产的电量全部直接供应给川投控股使用。公司2003年度支付给嘉阳电力的电价金额为15,862.74万元;公司2004年1-6月支付给嘉阳电力的电价金额为6,879.56万元。

    ⑥ 股权置换

    公司与川投集团于2004年4月14日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书》,公司以持有的宜宾丝丽雅集团有限公司31.86%股权与川投集团持有的国电大渡河流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进行置换。川投控股置出资产金额为11,875.00万元,置入资产金额为23,703.704万元,川投控股以现金支付差额部分。

    ⑦ 资产收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2003年12月24日,公司与四川川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川投水务”)签署《资产买卖合同书》,公司以川投水务竞买价格14,311.50万元收购川投水务拥有的原彭州凤鸣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凤鸣资产”)。2004年2月6日,该事项经公司二OO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04年4月28日,川投控股以购买的凤鸣资产经评估后作价15,185.04万元,以其中的14,250.00万元与四川省电力开发公司投资组建四川天彭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彭电力)。天彭电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其中川投控股占注册资本的95%,四川省电力开发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法定代表人为李壮。

    金杜认为,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已依法进行了披露,并以公平的市场条件和价格作为交易基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未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违背公平市场交易条件的情况。

    3、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对川投控股关联交易的影响

    (1)减少的关联交易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公司与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银江公司、四川川投国贸有限公司之间的有关铁合金的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出口、加工等关联交易将随着铁合金资产的置出而不再存在。

    (2)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

    ① 电力销售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嘉阳电力将成为川投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嘉阳电力与川投峨铁的《供、用电合同》,嘉阳电力以直供方式向川投峨铁供应电力(电价为含税价格0.295元/KWH,合同有效期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该交易将构成公司新的关联交易。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川投集团拥有铁合金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若嘉阳电力继续向川投集团供电用于铁合金业务,则川投控股与川投集团仍然存在关联交易。

    ② 担保

    本次资产置换前,嘉阳电力向国家开发银行的2亿元借款由川投集团提供担保,嘉阳电力根据川投集团规定,需要向其支付担保手续费;此外,川投集团还为川投控股提供了5,000万元的借款担保。预计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将继续存在川投集团为公司及嘉阳电力提供借款担保的关联交易。

    综上,金杜认为,川投控股在完成本次置换后,将消除和减少原有的大量关联交易。同时,为减少并规范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川投集团作为川投控股的第一大股东已经承诺:将尽量避免与川投控股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川投控股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同业竞争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川投控股将拥有嘉阳电力95%的股权,除此之外,川投控股还持有天彭电力95%的股权,并参股持有大电公司10%的股权,其主营业务将转变为以电力生产和销售为主。

    1、川投控股第一大股东川投集团作为四川省政府的直属投资性公司,是我国特大型国有独资投资集团公司之一,主要从事政府性投资的基础建设项目的投资和管理。截止2002年底,川投集团投资的发电企业电力装机容量超过7,780MW,约占四川省电力装机容量的40%,其投资建成和管理的主要电厂包括包括二滩电站(3000MW)(持有48%股份)、巴蜀江油电厂(660MW)(持有100%股份),正在报批和建设的电厂有江油电厂二期(4X300MW)、紫坪铺水电站(760MW)、田弯河梯级水电站(760MW)、锦屏一、二级水电站(8000MW)、福溪火电厂(4X600MW)、泸州火电厂(4X600MW)。

    根据目前的电力管理体制,各个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由国家计委和物价部门核定,每年的发电量由省政府按照用电需求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核定发电计划,并由省电力公司按该计划统一调度,各个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省电力公司下达的电力调度曲线运行,不得任意改变发电量。因此目前各发电企业的电价和发电量是相对固定和稳定的。川投集团无法控制其控股发电公司的电价和发电量。

    川投集团目前已建成并管理的二滩电站和巴蜀江油电厂,均是上大电网进行销售,而川投控股拥有的主要电力资产嘉阳电力是直供专线(直接供应给新银江公司和川投峨铁),两者处于不同的电网,金杜认为,二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川投控股拥有的另一电力资产天彭电力,在现有电力管理体制和市场环境下,尽管与川投集团拥有的二滩电站和巴蜀电力一样,也是通过大电网进行销售,但川投集团不具备通过限制公司的发电量和销售电价来影响公司运行的手段,因此,天彭电力与同一电网的川投集团其他发电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公司与川投集团控股的发电企业之间虽然经营相同业务,但是没有相互竞争的关系。

    2、为了有效消除和减少目前及以后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况,川投控股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同意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川投控股逐步优先收购川投集团持有的其他发电公司股权,并承诺今后新增电力项目的投资时,在川投控股有能力承建的情况下,由川投控股优先负责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

    金杜认为,川投集团作为地方政府隶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履行上述承诺函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川投集团在报经四川省有权部门批准后,即可实现上述承诺函所述发电公司股权或电力项目投资权的转让。通过上述措施,川投控股将逐步减少潜在的同业竞争,同时使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增强公司的竞争优势,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川投控股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竞价上网”是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长期趋势,如未来实现竞价上网后,公司与川投集团将存在同业竞争的潜在可能。

    八、本次资产置换的人员安置

    根据《资产置换协议书》,本次资产置换过程中涉及的员工安置问题处置如下:

    本次资产置换置出资产涉及的相关人员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将进入川投集团,川投集团将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各项保险以及其他依法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等。

    九、本次资产置换是否适用国发[2000]69号文和[2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

    国办发[2000]6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69号文”)和国发[2002]5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5号文”)主要是针对当时的电力体制改革,有关电力体制的改革方案尚未出台,电力体制改革的发展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规范随后准备进行的电力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务院对当时正在进行的有关电力资产的重组和处置进行了暂停,但是随着5号文的出台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特别是国家电力资产相关的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南北电网公司和四大辅业集团公司的相继组建,标志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成功实施和到位,同时为配合上述改革,相关的电力资产的重组工作也已经重新开始。

    金杜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不违背国办发[2000]6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另一方面,[2002]5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国家电力资产的改革和处置,而对地方政府拥有和管理的电力资产并未做出规定和限制。因此上述两个文件对本次重大资产置换行为并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和不利影响。

    十、资产置换完成后公司的上市条件

    1、经金杜核查,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川投控股将持有嘉阳电力95%的股权,持有大电电力10%的股权,拥有天彭电力95%股权,其主营业务将从铁合金业务转变为电力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2、根据君和审计的川投控股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6月的备考合并利润会计报表,川投控股在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分别为167,373,793.27元、168,356,997.97元、185,411,522.72元、90,555,027.35元。据此,其主营业务突出;

    3、根据君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金杜核查,未发现川投控股存在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的行为,且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4、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川投控股股本不会发生变动,总股本仍为386,208,464股,其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54,740,608股,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持有股票面值达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仍不少于一千人;

    5、金杜律师未发现川投控股在本次资产收购过程中有重大违法行为。

    金杜认为,川投控股在完成本次置换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合法,主营业务突出,并不存在依赖有关关联方的情况,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和持续经营能力。金杜未发现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况。

    综上,金杜认为,川投控股在本次置换完成以后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十一、资产置换完成后的持续经营能力

    1、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川投控股将持有嘉阳电力95%的股权,持有大电公司10%的股权,持有天彭电力95%股权,嘉阳电力主营业务将改变为电力开发、生产和销售。嘉阳电力历史上发电持续稳定,其已与四川川投峨眉新银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电力购销合同,与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煤炭供应关系。因此,金杜认为,嘉阳电力作为一个完整的经营实体,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

    2、如果未来出现新银江、川投峨铁不能及时支付电费或不能够消化嘉阳电力所生产电力时,嘉阳电力将充分利用已与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联网的有力条件,把电力销售给其他用户。

    3、根据四川君和出具的君和审核(2004)第2001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2004年川投控股主营业务收入为74,480.88万元,净利润为5,092.53万元,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为23,995.72万元,净利润为7,152.07万元。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公司将具有较稳定的利润来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得到进一步好转,盈利能力将有较大提高,从而增强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川投控股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二、川投控股在最近12个月内发生的资产购买情况

    2003年12月24日,公司与四川川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川投水务”)签署《资产买卖合同书》,公司以川投水务竞买价格收购川投水务拥有的原彭州凤鸣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凤鸣资产”)。收购价格以川投水务通过竞拍方式获得的凤鸣资产的成交价格为准,即人民币143,115,000元。公司分两次支付购买凤鸣资产的价款,在《资产买卖合同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50%,在川投水务将资产全部过户到公司名下后3个月内支付余下50%转让款。2004年4月28日,川投控股以购买的凤鸣资产经评估后作价14,250万元与四川省电力开发公司投资组建了天彭电力。天彭电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其中川投控股占注册资本的95%,四川省电力开发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法定代表人为李壮。

    公司收购凤鸣资产的行为距离本次资产置换时间在12个月内,但相对方主体并非川投集团,与本次资产置换既不相关也非同一资产,依据证监会《置换通知》,金杜律师理解,收购凤鸣资产的数额与公司本次资产置换的数额不宜累计计算。

    十三、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的法律风险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的讨论,并审阅了《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金杜认为《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四、本次资产置换的信息披露

    2004年8月5日,川投控股召开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就本次资产置换事宜进行审议,董事会应于决议作出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本次资产置换有关事项。

    金杜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川投控股已按照《置换通知》、《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金杜律师尚未发现公司存在需要披露而未披露有关文件或协议的事项。

    十五、本次资产置换有关中介机构的资格认证

    经金杜核查,参与本次资产置换的相关中介机构均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从事本业务的资格和条件,其中:

    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号为066;参与本次资产置换的经办会计师何勇、王文春持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号分别为20041509、20042370。

    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持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书号为0027103;其持有证监会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证书号为:0000029;参与本次资产置换的经办资产评估师屈仁斌、唐仲伟分别持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23010069、23120014。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书号为0001002;其持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颁布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证书号为0000143;参与本次资产置换的经办资产评估师周跃龙、莫晓玲分别持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23020042、23010468。

    本次资产置换的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持有证监会颁布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证书号为99-Z13;经办人员谢洪先持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证书号为B011025002418。

    参与本次资产置换的土地评估机构四川川地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发的土地估价资质证书,证书号为A200451001;经办评估师王志闻、刘冰分别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证书号为93220016、96220085。

    参与本次资产置换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持有四川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证书号:222298100054;经办律师张如积持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证书号为:190200111261;经办律师邹学森持有四川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证书号为:220298110113。

    十六、律师需要说明的问题

    1、税收优惠

    嘉阳电力2002年度享受的15%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减半征收的税收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获得了有权税务机关下发的批文。但嘉阳电力2003年度、2004年1-6月企业所得税比照2002年度暂按15%执行,增值税2003年度、2004年1-6月比照2002年度执行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获得有权税务机关的确认。依据四川省犍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复函,嘉阳电力自成立以来未发现有偷税、漏税及欠税现象,能够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经金杜适核查,嘉阳电力所享受的所得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因此,金杜认为,嘉阳电力获得有权税务机关的确认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2、嘉阳电力债转股事宜

    2004年4月10日,川投集团将嘉阳电力所欠借款6000万元实施债权转股权,并经四川公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川公会审[2004]字第017号《验资报告》验证,债转股完成后,嘉阳电力注册资本将增加到15,000万元,其中,川投集团出资11,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6%;四川省电力开发公司出资3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有关该次债转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嘉阳电力上述债转股的有关法律文件已经依法签署,且该债权真实、清晰,实施债转股不存在损害交易各方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如果未能以债转股方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川投集团将准备以现金出资方式对嘉阳电力增加注册资本6000万元,并收回未实现债转股的6000万元债权。据此,金杜认为,依据川投集团作出的上述安排,如该次债转股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程序性手续,对本次资产置换的最终实施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在进行和已经完成的与本次置换有关的事宜涉及的法律程序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川投控股及本次资产置换相关各方履行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次资产置换行为的实施应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经办律师: 张如积

    邹学森

    二00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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