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次公告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接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成都成量集团公司所持本公司47104394股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42.5%)已被该院以(2003)乳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书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从2003年11月10日起至2004年11月9日止。冻结期间停止办理该股权的转让过户手续。
    据民事裁定书所述:广东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国有股权受让方及资产置换置入方)因与成都成量集团公司(本公司国有股权出让方)欠款纠纷,于2003年11月3日向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成都成量集团公司所持本公司国有股权47104394股,并已提供价值人民币52357509.28元的财产担保。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于11月7日作出了冻结成都成量集团公司所持本公司47104394股股权的裁定。
    特此公告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