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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G阳之光 项目:公司公告

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9-02 打印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次公告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1、本次会议表决中,谭波先生未能当选独立董事,张建明先生未能当选董事,陈深寿先生未能当选监事。

    2、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交表决。

    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宾馆三楼会议厅召开可了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共有11名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参加了会议,持有(代理)公司51074244股股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1%。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一、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郭京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参加会议。参会股东(代理人)在先后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后,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大会议案逐项进行表决:

    (1)、以同意票51074244股股权,反对票0股股权,弃权票0股股权,同意票占参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100%同意夏义宝先生、朱书林先生辞去董事职位:

    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议案提出的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①董事候选人袁灵斌先生以同意票49259244股股权,同意票占参会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96.45%,获选担任公司董事;

    ②独立董事候选人谭波先生获得同意票36300股股权,占参会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0.07%,根据《章程》有关规定,未能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③董事候选人张建明获得同意票1815000股股权,占参会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3.55%,根据《章程》有关规定,未能当选公司董事。

    (2)、以同意票51074244股股权,反对票0股股权,弃权票0股股权,同意票占参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同意对《章程》第四条、第五条内容作如下修改:

    ①、公司注册名称修改为: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阳之光

    公司英文全称:CHENGDU YANGZHIGUANG INDUSTRIAL CO.,LTD

    公司英文缩写:CDYZGI CO.,LTD

    ②、公司经营宗旨变更为:

    公司的经营宗旨:科技领先、信誉至上、立足竞争。创一流品牌、创一流企业。追求最佳企业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突出亲水箔,发展铝产品,推动我国新材料行业的发展。

    ③、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

    公司经营范围是:按照“高起点、专业化、大批量”的原则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主营亲水箔、涂料、电子材料类产品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从事其他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合法项目。经营方式以自产自销为主,辅以联营、代销、收购等。

    (3)、以同意票51074244股股权,反对票0股股权,弃权票0股股权,同意票占参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100%同意王皖生女士、王令尔女士、陈书平先生辞去监事职位;

    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议案提出的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①监事候选人张利明先生以同意票50674944股股权,同意票占参会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99.22%,当选公司监事;

    ②监事候选人陈深寿先生获得同意票399300股股权,占参会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0.78%,未能当选公司董事。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徐斌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徐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九月一日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博律法意字(2003)第018号

    致: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斌律师列席贵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载的《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三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地点和时间、会务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贵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数为51,074,244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46.10%。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尚有贵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监事、监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本所律师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载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未有贵公司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指定1名监事及2名股东代表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投票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及《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3、根据对表决结果所作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关于填补选举董事及独立董事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填补选举了袁灵斌先生为贵公司董事,其他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未获同意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全部表决权同意通过;关于填补选举监事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填补选举了张利明先生为贵公司监事,其他监事候选人未获通过。

    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斌

    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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