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行四川省分行诉我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债务由成都成量集团公司承担。债权方不服判决, 已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刊登在二00一年八月十八日的《上海证券报》上
    为妥善解决此起债务纠纷,经我公司以及成都成量集团公司与债权方友好协商, 于三月十三日就解决该起诉讼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方同意由成都成量集团公司承担债务:成都成量集团公司承诺在本年 度三月二十日前偿还债务本息共计581541650日元及3649963.44美元; 债权方承诺 在成都成量集团公司清偿债务款项到帐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
    (二)成都成量集团公司承诺:债权方因此起债务纠纷已垫付的保全费、诉讼费 及律师费共计1102837元人民币由其承担,分两次偿还:六月三十日前偿还560000元,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剩余的542837元。我公司承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据成都成量集团公司通报, 该公司已于本年度三月十三日同本公司国有股 受让方之一的广东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 由广东乳 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代为偿还上述债务后, 成都成量集团公司对上述债权人 的负债额冲减广东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付给成都成量集团公司国有股转 让款项后的剩余债务部分转为成都成量集团公司对广东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 司的负债, 同时解除我公司在硬质合金项目债务中所涉及的担保责任及其他一切连 带责任。 有关担保事项公告刊登在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的《上海证券报》上
    上述协议生效条件为广东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年度三月三十日前 代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
    三、另据成都成量集团公司通报, 本年度二月一日成都成量集团公司与本公司 国有股权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有关“股权受让方需在自协议签字之 日起的30个银行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付清股权转让金”条款经双方协商, 亦修改为 股权受让方需在本年度三月二十日前以现金方式付清股权转让金。
    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忠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及时向广大投资者通 报有关情况。同时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