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司(600673 )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结果得知:本公司 第一大股东成都成量集团公司所持有的国家股4710.44 万股因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公司成都办事处硬质合金技改项目逾期贷款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 , 冻结从 2001年8月15日开始,时间为两年半。
    2、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诉成都成量集团公司、 成都成量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7日送达本公司的(2001)川经初字第10 号民事判决书的 判决,判决如下:一、 成都成量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 四川省分行贷款本金余额441,739,080日元及其相应利息,美元借款本金余额1,862 ,755.24美元及其相应利息; 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量具刃具总厂的债 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以成都成量集团公司持有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份为限。二、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内容摘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经初字 第10号民事判决书)
    3、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诉成都成量集团公司、 成都成量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四川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7日送达本公司的(2001)川经初字第24 号民事判决书 的判决,判决如下:一、 成都成量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 行四川省分行贷款本金余额1,071,480.55美元及其相应利息;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 限公司对成都量具刃具总厂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以成都成量集团公司持有 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为限。二、四川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对本判 决第一项规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即1994年1月1 日以前的主债务及利息 的外汇额度价值内承担担保责任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内容摘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经初字 第2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