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中行四川省分行与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该案在我公司近年来的年报和中报中均有详细披露。)最近有新的进展。最高人 民法院已将该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 月 21日向我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公司控股股东成都成量集团公司也于同日接 到《应诉通知书》,将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参与诉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3月22日
    附案情简介: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成都量具刃 具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成都量具刃具总厂的合法继承人,应承担其全部债务”为由, 以(1995)川高法经一初字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付原成都量具刃具总厂一 九八九年二月十四日为进行硬质合金(刀具)技术改造向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贷入 的日本“黑字还流”贷款。我公司认为原成都量具刃具总厂向中行四川省分行贷款 承建的硬质合金刀具扩建工程所形成的资产未进入本公司,项目形成的资产属于大 型国有企业原成都量具刃具总厂及其合法继承人成都成量集团公司,该项债务应由 成都成量集团公司承担,而不应由我公司承担。同年,公司就此案上诉到最高人民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