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7日,本公司在东莞长安科技园会议室召开第五届十一次监事会议,监事张伟、张利明、姚佳、尹腾、骆平到会。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二○○四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董事会提出的《章程修改议案》,将公司章程原第九十七条规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同意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节新增加第一百零三条有关对外担保的条款,具体如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本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1、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于事前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
    2、公司对外担保单项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时,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通过。超过上述限额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3、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
    1、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人提供债务担保;
    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
    4、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2)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A级的企业;
    (3)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三)其他
    1、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
    3、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在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应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方可提交审议;
    4、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5、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本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填补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根据张伟监事的申请,同意其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推举尹腾监事为监事会主席,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名马志君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候选人。
    本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
    监事候选人马志君先生简历
    马志君,男,26岁,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2000年7月本科毕业于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2000年9月至2001年7月在北京市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习,2001年8月至2003年7月在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研究生毕业,2003年8月至今在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亲水涂料研究所任副所长。
    持同意意见监事签名:
    持反对意见监事签名:
    弃权监事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