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次公告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接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3)乳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裁定书》通知:该院于2003年11月7日作出的(2003)乳民初字第54-1号财产保全裁定(因欠款纠纷,根据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03)乳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成都成量集团公司所持本公司国有股权47104394股。本公司已在2003年11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对该事项予以公告),现因股权持有人已向法院提供了有效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解除对被告成都成量集团公司持有的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42.52%的股权,共持股47104394股的冻结。
    特此公告。
    
成都阳之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