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 )》的有关规定, 并 请示证监会同意,按程序将涉及本公司的两件重大诉讼事件披露如下:
    一、1994年8月1日,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公 司为四川省博绅房地产总公司担保14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诉讼事项已 在本公司1994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1995年10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
    1、四川省博绅房地产总公司偿付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本金1400万元。
    2、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关于对逾期还贷计收加罚息规定的最高限额利率和 关于对逾期支付利息计收复利的规定,四川省博绅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向四川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给付自1994年6月29 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认偿付之日止因期逾期占 用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400万元贷款的罚息和利息款额的复利。
    3、 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省博绅房增总公司前述所列给付义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公司对该案一审判决不服,已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1995年9月4日,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如下:
    1、负有连带义务的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应偿付逾期贷款本金 441739080 日元和 1924055. 24 美元, 逾期应收未收利息 27863779日元和233361.22美元(截止1995年6月20日帐面数,下同)。
    2、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偿付逾期贷款本金1071480.55 美元和逾期 应收未收利息103746.39美元, 四川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应在其承诺的范围内负 连带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    199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