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8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62元。
    ●股权登记日:2005年8月23日
    ●股权除息日:2005年8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8月29日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由2005年6月24日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5年6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根据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年末
    优先股总股数18,900,000.00股为基数,按7.65%的年股利率派发优先股股利1,445,850.00元;以年末普通股总股数 102,878,88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计 18,518,199.30元。结余未分配利润3,919,556.36元(母公司余额 798,771.27元),留存至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04年度
    3、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流通股股东,公司按以上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62元;普通股法人股东、持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和优先股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普通股法人股东和持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80元,优先股股东按7.65%的年股利率派发。
    二、股权登记日、股权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5年8月23日
    2、股权除息日:2005年8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8月29日
    三、分派对象:
    截止2005年8月23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持有本公司非流通的法人股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571-63722229
    传真:0571-63715401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