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08元。
    ●股权登记日:2002年7月23日
    ●除息日:2002年7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2年7月30日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2年5月28日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2年5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现将有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年末优先股总股数1890万股为基数,按7.65%的年股利率派发优先股股利144.585万元;以年末普通股总股数102,878,628.00股为基数,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0元 含税 ,计102.879万元。结余未分配利润3122.389万元 母公司余额3472.626万元 ,留存至下一年度。
    二、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2年7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2年7月23日
    2、除息日:2002年7月24日
    3、红利发放日:2002年7月30日
    四、分红派息办法
    1、流通股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0.080元;普通股法人股东、持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和优先股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普通股法人股东和持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0.100元,优先股股东按7.65%的年股利率派发。
    2、持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应得现金红利额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普通股股东的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并经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后,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普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款划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取现金红利。
    3、未流通的普通股法人股东和优先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负责派发。
    五、其他事项:
    公司咨询机构: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571-63722229
    传真0571-63715401
    六、备查文件: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