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二届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30 日在公 司所在地召开,并作出决议。现公告如下:
    一、审议通过1993年度财务报告;
    二、审议通过1993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
    税后利润在按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决定:
    1.按税后利润10%提取公益金;
    2.按9.86%年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
    3.按1:0.2比例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送红股,代分红;
    4.多余作未分配利润移作下年度分配。
    三、制订了1994年度配股方案:
    按证监会规定:配股总额不突破公司总股本5040万股的30%。在发起人杭州天 目山药厂及社会法人股东临安县内燃机配件厂、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深圳 中农信贸易发展公司、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浙江省城乡建设材料设备公司 (计1818.195万股)申明弃权,优先股1890万股不配股后,剩余的1331.805万股以 1:1比例配股;配股价由二届二次股东大会决定。 本次配售的股份总数为公司原有 总股本的26.42%。
    四、审定了公司近期发展规划方案。
    五、审定公司1994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决定在四月下旬召开二届二次股东大会。
    以上方案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