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2年12月3日,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龙燕化纤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4.4(一)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出租方: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租赁方:山东菏泽龙燕化纤制造有限公司
    一、租赁(承包)双方情况介绍:
    1、出租方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23217万元,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点: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柳西街168号,公司法人代表:贺殿斌,主营业务:化纤生产,纺织品,2002年9月30日,公司未经审计的总资产83,173.32万元,净资产16,627.32万元。
    2、租赁方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3200万元,企业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点:菏泽市人民路26号,公司法人代表:赵坚,主营业务:化学纤维、纺织品、服装、五金交电、商标包装印制、制造、加工销售及咨询服务;机械设备、配件、化纤纺织原料及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销售;餐饮服务。
    二、租赁(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出租化纤生产FDY、POY前纺纺丝线及加弹机等全部设备,由山东菏泽龙燕化纤制造有限公司租赁生产。
    (一)、租赁范围:原合成集团全部设备
    A.FDY生产线80个卷绕位配套附助设备
    B.POY40个卷绕位配套附助设备
    C.加弹机3台、平牵机2台
    D.仓库库房、叉车
    E.车间内辅助设备及工器具
    F.生产费用租赁方自定(包括开车前的一切费用)
    G.三班工人宿舍楼
    (二)、租赁期限:时间为投料生产日起1090天结束。
    (三)、租赁费用:每月壹拾万元整(志成长丝租赁费5万元、真丝租赁费2万元、细丝租赁费3万元)
    (四)、付款办法:
    A、租赁费以投料生产之日起开始计算,先期付租赁费6个月(出租方用于解决水电汽等问题,为租赁方开车做准备),其余租赁费按月预支付,每月初5日内付款给出租方。
    B、租赁方在租赁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付。
    三、租赁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为了减少化纤生产的亏损,减轻经营负担,使公司能够集中精力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经与债权银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公司将全部化纤生产设备租赁给山东菏泽龙燕化纤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此举对盘活公司化纤生产资产;解决工人下岗等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备查文件
    1、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2、山东菏泽龙燕化纤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