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24日,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 光 大大连分行)分别签订了借款340和480万美元的合同,就借款到期未还事宜。 光大 大连分行委托该行法律室主任李宝金代理于2001年12月17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起诉。本公司委托鞍山市辽宁合成律师事务所王臣律师代理, 就本公司 欠款事宜进行了应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借款340万美元事宜
    1997年9月24日,本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340万美元, 借款期限自1997年9月24日至2001年3月24日止。合同约定如发生贷款违约事件, 按 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20%的罚息。借款到期后至2001年9月20 日止本公司仍欠光大 大连分行借款本金340万美元及利息1081832.36美元。
    2002年2月22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大经初字第 27号判决如下:
    1、 被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分行借款本金340万美元及利息(至2001年9月20日欠息1081832.32 美元; 自 2001年9月21日起,在年利率为六个月LTBOR+2.5%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计付);
    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 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美元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2、被告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91006.00元人民币,由被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关于公司借款480万美元事宜
    1997年9月24日,本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480万美元, 借款期限自1997年9月24日至2001年3月24日止。合同约定如发生贷款违约事件, 按 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20%的罚息。借款到期后至2001年9月20 日止本公司仍欠光大 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80万美元及利息1202238.69美元。
    2002年2月22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大经初字第 28号判决如下:
    1、 被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80万美元及利息(至2001年9月20日欠息1202238.69 美元; 自 2001年9月21日起,在年利率为六个月LTBOR+2.5%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计付);
    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 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美元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2、被告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54100.00元人民币,由被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判决本公司没有异议,就还款事项本公司将与光大大连分行友好协商解决。
    特此公告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