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公司 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997年9月24日, 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输 变电设备集团公司共同向光大银行借款820万美元,其中原告用520万美元,被告用 300万美元。由于被告系担保人,故以原告的名义与光大银行签定借款合同, 再由 原告将300万美元转给被告。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偿还这笔借款。为此, 原告委 托鞍山合成律师事务所宋传庆律师,于2001年4月10日, 依法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根据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鞍经保 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2日冻结被 告所持有的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ST东北电)4400万股国有法人股股 权。原告于2001年4月25日正式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 返还欠款本息,法院已受理此案。
    此案正在审理中,有关此次诉讼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会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及 时公告。
    特此公告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