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于2006年6月15日接到大股东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我公司国有法人股49,825,555股)通知,因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借款990万元的连带责任义务,深圳发展银行于2006年6月5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元的资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民事裁定书((2006)渝一中民立保字第60号),判决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我公司限售流通股900万股.
    特此公告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