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1994年11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红方案, 经有关部 门批准实施,特公告如下:
    一、公司向全体股东派发红利。即每1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
    二、股东股权登记日1994年12月9日。凡该日收市时, 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 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票持有者,均享受现金红利权。
    三、除息基准日为1994年12月12日。
    四、持股者现金红利的派发,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制 定的新办法执行(即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的“现金红利权”交易方式和上海证 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结算系统组织实施)。
    五、国家股持股单位的红利于1994年12月12日以后到本公司领取。
    
哈尔滨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