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 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 食品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 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由于本公司自2000 年下半年起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要求执行广告费用支出不 超过营业收入2%的部分据实扣除的政策,故此次国家税务总局(2001)89号文件提 高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的规定,将降低本公司今年上半年及今后年度所得税费用。 该项政策规定的调整,对本公司继续推进品牌经营战略的实施及拓展市场份额和增 加公司的净利润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