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福耀集团长春有限公司
    2、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4,000万元人民币,累计担保1.40亿元人民币(其中6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开立信用证)
    3、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4、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止2003年4月30日,本公司报告期内公司为下属直接、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57,34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5、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福耀集团长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要,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议为福耀集团长春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长春分行4,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福耀集团长春有限公司系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福耀(香港)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25日在吉林省长春市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9,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5%;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出资6,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福耀集团长春有限公司于2002年正式投产。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普华永道审字(2003)第375号审计报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福耀集团长春有限公司总资产为45,309.5566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为23,726.5822万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5,256.8892万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4,342.2362万元。截止本报告日,福耀集团长春有限公司中外方投资者已足额出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变更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额度:4,000万元人民币(其中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开立信用证);担保方式:为福耀集团长春有限公司在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各笔贷款本息及进口开证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2003年5月8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四、董事局意见:
    董事局认为:福耀集团长春有限公司位于中国主要汽车生产基地吉林省长春市,地理位置优越。且2003年1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向福耀集团长春有限公司增资16,000万元人民币的议案》(详见2003年1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利于福耀集团长春有限公司进行二期工程建设。该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公司竞争力,发展前景良好。为福耀集团长春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风险低,安全性高。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03年4月30日,本公司报告期内公司为下属直接、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57,34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以上担保都为连带责任担保。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