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我司股东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通知,该股东因贷款需要,将其持有的我司法人股中的2000万股,质押给招商银行福州分行,质押期限自2002年12月5日至2004年12月5日止。同日,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原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福州支行法人股2000万股。原质押期限自2002年2月4日至2004年2月4日止。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