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我司股东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通知,该股东因贷款需要,将其持有 的我司法人股中的5000万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福清市支行。质押期限自2002年3 月4日至2003年3月4日。此前,该股东因贷款需要,将其持有的我司法人股2000 万股 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福州支行。质押期限自2002年2月4日至2004年2月4日。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5日